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46號原告 王美靜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
鄭秋田 被告 張秀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7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