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債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債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債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陳映如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
┌──────────────────────────────────────────────┐│債券附表:98年度除字第820號│├──┬──────────────┬──────────────┬───┬────┬────┤│債券│發行公司│債券號碼│張數│付息券張│面額││期別││││數│││││││││├──┼──────────────┼──────────────┼───┼────┼────┤│91-1│慶豐商業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1│1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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