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文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號、102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零叁貳公克、零點零玖柒玖公克及零點柒伍叁貳公克,含包裝袋共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號被告何文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數量分別為0.1032公克、0.0979公克及0.7532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何文傑所涉之本件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5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該案扣案之毒品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32公克、0.0979公克及0.7532公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均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院民國102年9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之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包裝袋內,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考,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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