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54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林芊亨 債務人至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建蓉 債務人晶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至冠實業有限公司、晶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至冠實業有限公司、晶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利息起算日期(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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