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99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9月10日98年度簡字第962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43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另證據部分,並補充引用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本件上訴人、被告乙○○均不爭執上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上訴人循告訴人甲○○之請求上訴稱:被告乙○○生性暴躁、預謀殺人之動機,具有使告訴人甲○○致死之故意,其有殺人之故意甚明,且被告乙○○於晚間私闖民宅,並故意將房門反鎖,於身後預藏長柄西瓜刀,並趨前蓄意往告訴人甲○○頭部猛砍10×10公分之傷口。原審僅判處傷害並量以輕刑,顯失公平云云。
三、本院查:㈠本件公訴人起訴原即係認被告乙○○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雖上訴人循告訴人甲○○之請求上訴稱被告乙○○有致告訴人甲○○於死之犯意云云。惟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殺人之犯意為斷(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持刀砍人,是否有殺人之決意,原應參酌當時情況,觀其行為之動機,視其下手之情形,及砍向之部位,與受傷之輕重等等,以為綜合之判斷,殊不能僅以口頭之「給你死」或「殺」之語詞,即謂其有殺人之意思,此與對小孩之「你再淘氣就打死你」,或對成人之「你再嘮嘮叨叨就殺你」,不足以此即認其有殺人犯意者,正屬相同。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1609號著有判決要旨可資依循。而本件被告乙○○固曾與告訴人甲○○言語上有所爭執,因而於夜間持刀至告訴人甲○○家中,復持刀揮砍告訴人甲○○,致告訴人甲○○受傷。惟據告訴人甲○○於證述中具結稱:我沒注意到他背後有拿一支西瓜刀,我還問他要做什麼,他什麼都沒有說,就用右手持刀,從中間砍我,我閃,才只有砍到左頭皮、跟左肩,不然就被他從中間砍下,我伸手去抓著刀,他三次跟我說,叫我放手,他就不殺我,我不敢放,我就一隻手抓著他的手,一隻手去開門,才發現門被他先鎖上,我打開門之後,就衝出去跟房東求救等語,綜觀其上開證詞,被告乙○○於持刀揮砍告訴人甲○○一刀後,旋與告訴人甲○○發生對峙,並一再向告訴人甲○○表示無意殺害其等語,嗣其果亦無再持刀積極的朝告訴人甲○○之身體要害砍之,被告乙○○主觀上顯無殺人之犯意。且其後,告訴人甲○○放手後,亦即在雙方結束對峙之情況後,告訴人甲○○亦能從容地奔跑至外求援,被告乙○○更未在後追躡、或阻止告訴人甲○○向外求援。苟被告乙○○確有殺害告訴人甲○○之意,又何以不設法追出門砍殺之,而逕自放手,讓告訴人甲○○輕易離去。據此,堪信被告乙○○所辯其無殺人犯意等語,應可採信。
㈡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
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有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被告乙○○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該罪之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原審業已審酌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鄰居,不能和睦相處,僅因細故即持西瓜刀傷害告訴人甲○○,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告訴人甲○○所受傷害程度,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原審漏引,應由本院逕依職權予以補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1日,並為相關從刑之諭知,其法律適用及量刑均屬妥適。
㈢據上,上訴人循告訴人甲○○之請求上訴略稱:原審僅判處傷害並量以輕刑,顯失公平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