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陳卿和法官蔡美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