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洪筱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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