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58號聲請人 黃一欽 相對人國立中興大學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業經鈞院109年度訴字第789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爰提出相關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9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反訴原告(即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聲請人)負擔。而經本院調閱前述卷宗及審查兩造提出之單據核對後,計得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410元,相對人所支出之反訴訴訟費用為10,460元(詳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經核算後,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賠償已預納之裁判費,合計為21,410元,惟應賠償予相對人預納之反訴訴訟費用10,460元。則經抵銷後,確定相對人應賠償予聲請人之差額為10,950元(計算式:21,410元-10,460元=10,950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6,610元聲請人分別於①109年5月15日預納6,500元②110年9月9日預納11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00元聲請人於109年3月4日向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用3,200元聲請人於110年3月31日匯款至台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執行預算專戶。樹枝修剪費用10,000元聲請人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9號110年1月18日勘驗測量筆錄預納。反訴裁判費10,460元相對人於110年9月2日預納。合計31,870元附註: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共計21,410元。相對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10,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