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853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被告甲○○
丙○○○丁○○戊○○癸○○壬○○己○○庚○○辛○○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6,493,914元【(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即98年度公告現值309,234元/㎡×13㎡)+(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即98年度公告現值309,234元/㎡×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請同時提出被告甲○○、丙○○○、丁○○、戊○○、癸○○、壬○○、己○○、庚○○、辛○○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