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 盧秝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永冠泰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安南分 │盧秝溱│108年11月20日│53,000元│LB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