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仁傑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壹柒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仁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查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安保字第0338號),均經送請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合計淨重0.1726公克,均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145號鑑驗書附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復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