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26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曾喆亮 即曾 澤良 債務人 吳惠玲
一、債務人曾喆亮即 曾澤良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曾喆亮即曾澤良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惠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曾澤良於094年08月15日,邀同債務人吳惠玲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9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094年08月15日起至098年08月15日止。詎料債務人曾澤良於屆期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曾澤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吳惠玲給付之。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三、戶籍謄本2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62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惠玲、曾│自民國98年8│至民國110年7││││262413│澤良│月15日起│月19日止,按││││元│││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