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44號具保人甲○○兼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及具保人即被告乙○○,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20,000元,經分別繳納現金後,業已停止被告之拘禁。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