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長興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長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莊長興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莊長興業 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