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 林百藝 相對人 蘇凡凱
蘇依婷 蘇曉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玉 相對人 蘇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87年度全字第685號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78萬元擔保,並以本院87年度存字第749號提存在案。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已聲請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云云。
二、查聲請人業於民國88年8月4日向本院提存所取回前開擔保金,然聲請人復於107年7月5日向本院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以其已取回前開擔保金,有附於本院88年度取字第1018號提存卷內經聲請人之代理人 吳淑慧 簽章之本院發還提存款領款收據可稽,並經調取87年度存字第749號卷核閱無誤,而將其前開聲請駁回,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22號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再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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