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2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停車場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240號原告戎鼎言上列原告因停車場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