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2,8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659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淑蘭│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42510││2月25日││算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淑蘭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24日止累計1,652,805元正未給付,(其中442,510元為本金,1,210,29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