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9號原告 曾薈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白圻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聲明第二項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94,640元及自107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94,64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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