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47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14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1479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間銀行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2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發回原第一審法院更審聲請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沈應南法官廖宏明法官胡國棟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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