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51號聲請人 李沛珊 訴訟代理人 臧祺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明興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112年1月18日226,658元K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