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護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護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護字第67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代理人 蔡菊芳 受安置人陳○○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李○○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陳○○(年籍詳卷)自民國100年11月10日23時起繼續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1月7日下午接獲通報表示,受安置人於同日上午與受安置人之母發生親子衝突,受安置人放學後擔心其母仍在生氣或喝酒,乃由校方聯繫受安置人之母到院討論,經校方電話評估認受安置人返家會有安全問題,乃協調另由受安置人之二姊接返,惟至約定時間,該二姊仍未到校,乃聯繫聲請人協助,安排受安置人至玉成派出所,並由當晚值勤社工人員協助評估。惟於晚間10點前,仍無法聯繫受安置人之母及二姊,遂決定先予安置。同晚10點半,於警方、社工陪同受安置人返家取物品時,發現受安置人之母在家,惟其精神狀況不佳,於獲悉受安置人將遭安置情事,乃立刻至廚房持菜刀威脅要自殺,當時出勤社工人員考量受安置人人身安全,立刻協助帶離受安置人至安置處所,現場留下警消人員與受安置人阿姨在場協助安撫穩定受安置人之母之情緒。經查,受安置人之母長期因經濟、感情因素壓力,導致精神不穩定,復有喝酒問題,經常是轄區派出所常客。其情緒不穩定說話會大聲激動及哭泣,且以自殺相脅。本次受安置人之母因情緒控制不佳與喝酒問題而有拿刀威脅舉動,確實影響受安置人身心健康與安全,聲請人評估受安置人之母精神狀況長期不穩定,且現親職能力尚待輔導提升,現受安置人返家仍持續有再次受暴之危險,為維護受安置人基本生存及安全,聲請人已於100年11月7日23時起對受安置人予以緊急保護安置,玆因受安置人非72小時以上無法妥予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狀請貴院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11月7日北市社緊(安)字第100040號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照片等為證,可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所稱尚無不合,其請求應予准許。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7條第2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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