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原告 王進富 被告 張味新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0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亦未曾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