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 顏豐盛 原告 顏金麗 被告 顏豐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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