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法定代理人 陳君如 被告觀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48,9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48,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