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素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7年度偵字第8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素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107年7月27日準備程序訊問檢察官、被告意見,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起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