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潘昀塘 (原名: 潘思芊 、潘 思阡 )債務人 潘英璋 (原名: 潘英章 )債務人陳 紅螢 (原名: 陳金淑 )
一、債務人潘昀塘(原名:潘思芊、 潘思阡 )、潘英璋(原名:潘英章)、 陳紅螢 (原名:陳金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潘昀塘(原名:潘思芊、潘思阡)、陳紅螢(原名:陳金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⒈債務人潘昀塘即潘思芊即潘思阡、潘英璋即潘英章、陳紅螢即陳金淑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2,35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⒉債務人潘昀塘即潘思芊即潘思阡、陳紅螢即陳金淑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55,35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⒊緣債務人潘昀塘即潘思芊即潘思阡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潘英璋即潘英章、陳紅螢即陳金淑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⒋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2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2,35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⒌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2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55,35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⒍債權人於110年4月20日將上述22,350元轉列催收款。⒎即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4月19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2日起至110年4月19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4月20日起至110年7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⒏債權人於110年4月20日將上述55,357元轉列催收款。⒐即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4月19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2日起至110年4月19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4月20日起至110年7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昀塘(原│自民國110年│至民國110年4│年息0.9%│││22,350元│名:潘思芊│12月1日起│月19日止│││││、潘思阡)├──────┼──────┼───────┤│││、潘英璋(│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9%││││原名:│月20日起││││││潘英章)、│││││││陳紅螢(原│││││││名:陳金淑│││││││)││││├──┼────┼─────┼──────┼──────┼───────┤│002│新臺幣│潘昀塘(原│自民國110年│至民國110年4│年息0.9%│││55,357元│名:潘思芊│12月1日起│月19日止│││││、潘思阡)├──────┼──────┼───────┤│││、潘英璋(│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9%││││原名:│月20日起││││││潘英章)、│││││││陳紅螢(原│││││││名:陳金淑│││││││)││││└──┴────┴─────┴──────┴──────┴───────┘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昀塘(原名│自民國110年1│至民國110年4│年息0.09%│││22,350元│:潘思芊、潘│月2日起│月19日止│││││思阡)、潘英├──────┼──────┼───────┤│││璋(原名:│自民國110年4│至民國110年7│年息0.19%││││潘英章)、陳│月20日起│月1日止│││││紅螢(原名:├──────┼──────┼───────┤│││陳金淑)│自民國110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月2日起│││├──┼────┼──────┼──────┼──────┼───────┤│002│新臺幣│潘昀塘(原名│自民國110年1│至民國110年4│年息0.09%│││55,357元│:潘思芊、潘│月2日起│月19日止│││││思阡)、潘英├──────┼──────┼───────┤│││璋(原名:│自民國110年4│至民國110年7│年息0.19%││││潘英章)、陳│月20日起│月1日止│││││紅螢(原名:├──────┼──────┼───────┤│││陳金淑)│自民國110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月2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