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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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1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献債務人 張沛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沛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5日止累計76,575元正未給付,其中72,893元為消費款;2,782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116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76元張沛紳自民國111年09月26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69002新臺幣69117元張沛紳自民國111年09月26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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