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光義
陳秋妹
一、債務人陳光義、陳秋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光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光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光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