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05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黃麗蓉 債務人 黃俊凱 (原名: 黃金虎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