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6號上訴人 蕭孟如 被上訴人 林玥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