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再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再字第7號抗告人 江明祥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2日113年度交再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法官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