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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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專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原告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健發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國慶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謝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敏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98年4月2日以「多媒體遙控器之資訊管理方法」,原名稱為「多媒體遙控器及其資訊管理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1545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5年10月28日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6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以106年8月30日(10
6)智專三㈡04227字第106208985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7年2月8日經訴字第1070630067
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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