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間犯施用第2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16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4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