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61至2319號
105年度聲字第2321至2341號105年度聲字第2343至2390號105年度聲字第2392至2423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應受送達址:同上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附表所列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就附表所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附表所列各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查,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非附表編號4案件之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廖秀松非附表編號5案件之聲請人,此部份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附表所示聲請迴避事件已分別於附表所列裁定日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有各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是上開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均已終結,聲請人於事件終結後之民國105年8月15日始聲請該等案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其聲請已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賴淑芬法官邱蓮華【附表】┌──┬─────────┬────┬────┬───────┬─────────┐│編號│聲請迴避事件│案由│承審法官│裁定日期│聲請人│├──┼─────────┼────┼────┼───────┼─────────┤│1│105年度聲字第1121│聲請迴避│ 林春鈴 │105年7月25日│魏高明│││至1124號││ 林芳華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方祥鴻 ││廖秀松│││││││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2│105年度聲字第1548│聲請迴避│ 蘇家豐 │105年7月22日│魏高明│││至1556號││ 黃愛真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許勻睿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第1520│聲請迴避│ 紀文惠 │105年7月25日│魏高明│││至1522號││ 陳家淳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羅立德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4│105年度聲字第1590│聲請迴避│ 姜悌文 │105年7月26日│魏高明│││至1592號││ 薛中興 ││魏陳秀芳│││││ 李桂英 ││廖秀松│├──┼─────────┼────┼────┼───────┼─────────┤│5│105年度聲字第1815│聲請迴避│姜悌文│105年8月2日│魏高明│││至1816號││李桂英│││││││薛中興│││├──┼─────────┼────┼────┼───────┼─────────┤│6│105年度聲字第1609│聲請迴避│林春鈴│105年7月29日│魏高明│││至1620號││ 林振芳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林玲玉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7│105年度聲字第1350│聲請迴避│ 蘇嘉豐 │105年7月25日│魏高明│││至1380號││ 黃鈺純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黃愛真││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8│105年度聲字第1622│聲請迴避│蘇嘉豐│105年7月25日│魏高明│││至1682號││ 李家慧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詹慶堂││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9│105年度聲字第1381│聲請迴避│姜悌文│105年7月12日│魏高明│││至1515號││ 林佑珊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李陸華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