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曾啟迪 原告 曾泰維 原告 曾程 前列曾泰維、曾程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陸仟貳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