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410號債權人 蔡佳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勝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係約定債務人應按月還款一定數額,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請求部分為不合法,債權人應更正請求之數額(計算至105年3月8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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