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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