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27號附帶上訴人 顏國立 附帶被上訴人 顏志 和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
一、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是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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