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李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3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帳款尚餘61,040元,及其中本金58,41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46元

李玉娟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

002

新臺幣15261元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

003

新臺幣23922元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

004

新臺幣14982元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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