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