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04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05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06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08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11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12號110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原告 劉恕先
鄭孝妹
凃乃嘉
陳華蓁
黃麗年
金楠 古妍宬 陳彥良 李鍾雪梅 黃資淳 黃文信 古明芳 被告 劉經宇
彭雅蘭 陳免 傅貴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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