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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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韋倫 代理人 官厚賢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歐明秀附表:編號應補正事項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更生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查聲請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非本院轄區,應提出在苗栗縣內設有住所或居所之證明。2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1年6月迄今每月薪資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應顯示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3聲請人民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4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1年6月起,並補登至最新)。5提出受扶養之親屬 王超凡 、 朱貴暎 最近2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並提出受扶養人王超凡、朱貴暎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親屬系統表。6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7陳報聲請人名下車輛(車號:000-0000、5711-RW)現值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8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