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吳柏毅 被告 蔡旻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4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陳明珠法官莊婷羽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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