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許雅茵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被告 陳駿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