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
原   告  謝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複代理人  邱偉民
被   告  謝中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758元(原告訴
請返還土地面積21.13平方公尺乘以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6,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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