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
原 告 謝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複代理人 邱偉民
被 告 謝中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758元(原告訴
請返還土地面積21.13平方公尺乘以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6,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