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27號
原告 潘冠杰
訴訟代理人林 昱宏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蕙琪 、 鍾佑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薛雅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27號
原告 潘冠杰
訴訟代理人林 昱宏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蕙琪 、 鍾佑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