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調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32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
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
縣板橋市○○里○鄰○○街○巷○○號,本件事故發生地點則係
在臺北縣中和市,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
察隊函所附之相關肇事資料及國道公路里程表在卷足憑。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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