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3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0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腦主機壹台沒收。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揭扣案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按刑法雖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民國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00年0月0日生效,惟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被告上開犯罪,分屬重製及公開傳輸,性質上各接近前開判示所指之「製造」、「散布」,僅其行為客體為無體財產權,故以「重製」、「傳輸」定義,而上開行為同具反覆實施性質,且各時間密接,手法相同,即無庸細究行為次數,可認均係實質上一罪。被告各以1擅自重製、擅自公開傳輸行為侵害多位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僅從一重處斷。至其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不同、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公訴人認被告乃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請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等語,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坦承罪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前開所犯2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本件前開犯行雖起始於96年4月間,然乃持續至96年7月23日13時45分許為警查獲日止,而屬實質上一罪,業如前述,則其行為終了之日既已跨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所定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始得依該條例減刑之要件,其本件犯行,自尚無該減刑條例之適用,併此敘明。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被告用以傳輸他人著作物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光碟
DVD片20片,乃被告因電腦主機容量不夠大,所以將電影檔案複製成光碟片供自己觀看所用,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在卷,是可認該等扣案光碟DVD片20片,乃屬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規定,此部份尚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即容與被告本件犯行無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
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附表】┌──┬──────────┬────────────┐│編號│影片名稱│著作權人│├──┼──────────┼────────────┤│01│世貿中心│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02│不願面對的真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03│ 史瑞克 三世│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04│關鍵下一秒│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05│時空線索│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6│神鬼奇航2:加勒比海│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盜│司│├──┼──────────┼────────────┤│07│戀愛沒有假期│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08│命運好好玩│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09│惡靈戰警│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0│海神號│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1│血鑽石│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2│快樂腳│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3│K歌情人│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4│龍騎士│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5│博物館驚魂夜│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6│驚奇四超人2:銀影俠│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現身│限公司│├──┼──────────┼────────────┤│17│糯米正傳│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敘明上訴理由,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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