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黃一峻 被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曾梓展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為臺中市民俗調理業者,經民眾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10日向被告檢舉原告夾報廣告單張,廣告內容載有「諾貝爾美式整復○○○區○○路○○號、0000-0000000、心臟缺氣、巴金森氏症、癱瘓昏迷、心律不整、尿失禁、水腫、洗腎防治、骨刺、坐骨神經痛……。」等醫療廣告字句;被告復以Googlemap網路查詢原告地址,發現原告地址設置市招刊登「諾貝爾美式整復」及移動式招牌載有許多疾病名稱;被告另於同年3月22日至原告地址現場稽查,並作成經原告核章確認之稽查紀錄並拍照存證在案。被告據前開事實,核認原告確有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依同法第104條規定,以110年4月20日中市衛醫字第1100045721號函附同文號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並於同年4月22日送達原告在案。原告復經民眾於110年5月7日向被告檢舉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7-11新德勝門市110年4月23、27、29日及5月7、10、12日夾報(自由快訊)刊登廣告,內容載有:「美式整復、真實體驗新知:符合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A號函補充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之其他規定、癱瘓、帕金森症、自癒創始人、心腦缺氣症、擴張主動脈、心絞痛、高血壓、中風防治、憂鬱症、糖尿病、洗腎防治、膝水腫、尿失禁、子宮下垂、骨刺、五十肩、坐骨神經痛、臺中市○○區○○路○○號、0000000000……。」等醫療廣告字句,被告以110年5月11日中市衛醫字第1100055822號函請原告書面陳述意見,原告於同年5月15日檢具陳述意見書(被告於同年月18日收受)。經被告審酌本件調查事證及原告陳述意見,審認原告第2次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屬實,並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97年10月9日衛署醫字第0970215445號函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予以加重累計處分,爰於110年5月31日以中市衛醫字第1100064206號函附同文號裁處書處原告10萬元罰鍰。原告不服上開2處分,遂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就被告110年4月20日中市衛醫字第1100045721號函附同文號裁處書(序號:00000000)部分,為訴願不受理,其餘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按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而其所稱原處分為被告110年4月20日中市衛醫字第1100045721號函附同文號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及被告110年5月31日以中市衛醫字第1100064206號函附同文號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其罰鍰金額為15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號,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就本件原告之訴,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林靜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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