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泊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惠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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